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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3:21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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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上字〔2007〕59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本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十条 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结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确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特别明确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特别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规定明确的处分措施,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的机制。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本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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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级市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审计局负责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法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
(三)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容审计人员;
(四)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积极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研究、部署和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
(三)审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
(四)为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改善生活、工作待遇和评聘专业职务等;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下列部门、单位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
(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
第八条 经济事项相对简单,没有下属单位或下属单位较少及规模较小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独立设置专职审计人员,但不得与财务或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专职审计人员的级别应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同级财务人员相同,并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配备的审计人员数量应与审计工作量相适应,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使审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部门、单位可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设立总审计师,设置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建立审计监督网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调查;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和经济实绩进行审计监督和评议;
(八)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议;
(九)对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十一)对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的职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查看财务会计软件内容;
(三)参加或召开涉及审计方面的工作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复印有关证据,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建议单位负责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凡涉及应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移交人事、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
(八)根据本部门、单位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经济处罚;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协助审计机关检查其出具审计意见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本部门、本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具体执行前,制订审计方案。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应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施行。
(二)实施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进点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实施结束,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函复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没有函复的视为无异议。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的函复意见一并送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该主要负责人应当在30日内审定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主要负责人审定的审计报告,对审计认定的事实、审计事项的评价和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自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该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提出异议期间审计决定不中止执行。
(七)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应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可作为审计机关、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本单位应当保证其审计经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或报请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或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财产和资金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向审计人员所属部门、单位提出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向所属部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非国有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6日颁发的《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1月27日

关于做好2003-2004年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7号




关于做好2003-2004年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水利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河、海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为解决天津市水源严重短缺问题,2003年9月已开始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9月12日位山闸开闸,应急调水期约170天。为防止调水沿线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水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九省市区”)环保、水利部门及流域机构应严格按照两部局联合印发的《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简称《预案》)的要求,加强对沿线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检查。严格监督各排污单位。按照《预案》的规定,适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等措施;做好水量调度等项工作。

二、九省市区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强水量调度和污染源治理信息通报。环保部门要及时向水利部门通报沿线污染源排放、控制和水质信息;水利部门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输水水量变化情况;流域机构要及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水利部门通报黄河干流龙门至位山闸河段水量、水质状况。涉及供水安全的重大事项,环保、水利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涉及跨省的要向环保总局、水利部及流域机构报告。

三、九省市区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双方自动监测站数据共享。未设立自动监测站的输水断面应按照《预案》要求保证监测频次,做好监测。

四、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最先发现事故的环保或水利部门应立即互相通报,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各种措施。

环保总局和水利部将联合组成巡视组检查调水沿线执行《预案》情况。

附件: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


国务院定于2003年9月到2004年2月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为防止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保证调水水质安全,特制定《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

一、预案时段

(一)预警状态

2003~2004年度引黄济津调水期间进入预警状态。

(二)应急状态

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时,对应区域进入应急状态:

(1)当潼关流量低于424m3/s、COD浓度高于30mg/L或花园口流量低于362m3/s(凌汛期除外)、COD浓度高于30mg/L,黄河龙门至位山闸河段进入应急状态。

(2)在充分考虑黄河干流水域纳污能力即水环境容量的基础上,以下主要入黄支流浓度超过下列应急控制水质指标时,对应排污区域进入应急状态:渭河吊桥断面COD60mg/L,汾河河津断面COD200mg/L,涑水河蒲州断面COD200mg/L,洛河七里铺断面COD30mg/L,新漭河泗水滩断面COD200mg/L,沁河渠首断面COD150mg/L。(初步核定所对应的渭河吊桥断面、汾河河津断面、涑水河蒲州断面、洛河七里铺断面、新漭河泗水滩断面、沁河渠首断面污染物总量分别为351336、129600、3616、74118、40623和166115kg/d。)

二、预案范围

黄河龙门至位山闸河段是本预案的范围。

1、重点控制水域

主要控制水域为黄河龙门至位山闸干流河段以及该区域内渭河、汾河、涑水河、洛河、新漭河和沁河等主要入黄支流。

2、重点控制城市

主要污染控制城市为山西省太原市、临汾市、晋城市和运城市,陕西省咸阳市、西安市、渭南市,河南省焦作市、济源市、三门峡市、洛阳市和郑州市。

三、预案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密切注视枯水期、调水期水质水情形势的变化,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污染治理,确保潼关断面达到IV类,三门峡水库坝下、小浪底坝下断面、花园口断面水质达到III类。

(一)当进入预警状态时,应首先采取如下措施:

1、山东、河北、天津应确保废水不排入引黄济津输水渠,实现闭口输水。

2、黄河上游有关省市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确保龙门断面水质达到III—IV类。


3、加强对造纸、冶炼、酿造、制药、化工、化肥、炼油、制革、纺织和印染等重点污染排污企业的执法检查,确保所有排污企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对污染严重、无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对偷排超排的企业,进行通报和严厉处罚。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停。

4、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已经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5、要加大农业面源、氮肥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切实降低黄河氨氮浓度。

6、加强监测和信息沟通。山西、陕西和河南三省环保、水利部门以及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对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流量、水质以及沿岸重点污染源实施加密监测,每月互相通报黄河干流龙门至位山闸干流和支流河段水质、水量状况及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下游省市政府报告污染状况、水质水情和水量调度数据。

(二)当进入应急状态,或者在预警状态下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保证饮用水水源和调水水质安全,地方各级政府还需依次实施如下应急措施:

1、黄河沿线实施节水优先战略,制定应急期间用水大户限产或限量用水方案,压缩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在确保黄河不断流的条件下,首先满足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上下游省市水量综合平衡。当黄河花园口流量小于180m3/s时,应向国务院建议停止引黄济津调水。

2、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坚决措施,控制排污总量。优先对直接排入黄河干流的重污染企业实行限产措施,并对包括下述重点污染源在内的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拦污、导污和截污等措施,减少污水入黄量,重点污染源限产限排比例不低于30%,入黄COD削减幅度使主要入黄支流断面COD浓度低于相应的应急控制指标。

(1)渭河:年产1万吨以下化学制浆造纸企业、5千吨以下利用废纸和浆板造纸的企业一律停产停排(共92家)。

羊成造纸厂、大王鑫三角造纸厂、阎良武屯新华造纸厂、秦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区航兴造纸厂、姚罗造纸厂、由由包装材料厂、向阳纸品厂、固至县造纸厂、眉县丰功纸业公司、宝鸡县宝丰纸业公司、岐山县胜龙纸业公司、扶风县造纸厂、兴平市振丰造纸厂、兴平市东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平市海发造纸厂、乾县造纸厂(共17家)。

(2)汾河:山西合盛工贸有限公司、山西省稷山县化工福利造纸厂、山西襄汾县新泉造纸有限公司、太化公司化工厂、山西省晋南基建物资有限公司造纸厂、山西荟源纸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清徐化肥有限公司、山西志峰造纸业有限公司(共8家)。

(3)涑水河:山西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国营五四一电厂、山西省海鑫钢铁有限公司、永济舜都化工集团(共4家)。

(4)洛河:洛阳中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河南商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巩义市碱厂、郑州市河南化工厂、河南精细化工厂(共5家)。

(5)新漭河:孟州市金驼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孟州桑坡皮毛厂(群)、孟州市天虹有限公司、孟州市化工纸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粮食淀粉厂、济源市三龙纸业公司、济源市中原造纸厂、济源市公美集团公司(共8家)。

(6)沁河:沁阳市怀北造纸厂、温县三鑫工贸有限公司、沁阳市常乐纸厂、温县申龙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涉县西滑封造纸厂、沁阳市联盟造纸厂、沁阳市灯塔造纸厂、孟州田寺皮毛厂群、沁阳中原制革厂、沁阳长城制革厂、沁阳腾飞制革厂、沁阳新世纪制革厂(共12家)。

3、建立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档案,实行企业环境行为信誉公示。在确保污染物总削减量的情况下,实行激励机制,能达标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排放量的企业准许正常生产。

4、根据水污染预警信息,提前做好水源备用和防止重大供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保证水厂水质。

5、黄河干流龙门下泄水质超过Ⅳ类或龙门至位山闸河段水质急剧恶化,影响引黄济津供水水质,由国家环保总局和水利部组织会商,并提出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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