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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除权判决的执行/陈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17:06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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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5月,宁波某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称其遗失某票面价值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嗣后,该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随即作出除权判决,判定宁波某公司系票据权利人。同时,宁波某公司凭除权判决向该票据的付款人某商业银行要求付款,某商业银行于当年9月足额付款。2011年12月,邯郸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称其系票据真正权利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宁波某公司系伪报失票,票据真正权利人系邯郸某公司,遂判决撤销除权判决。其后,邯郸某公司申请执行该判决以实现票据权利。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除权判决应当如何执行回转,即票据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如何实现。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除权判决已经撤销,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也应当发生回转,即归于无效。故除权判决的执行回转,应当系公示催告申请人返还付款人票据记载款项。而且,由于付款人某商业银行的付款行为无效,无论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某公司是否足额返还上述款项,票据的真正权利人邯郸某公司均应向付款人某商业银行主张付款,该银行不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付款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故除权判决的执行回转,应当系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某公司返还票据真正权利人邯郸某公司票据记载的款项,而且,付款人可以此为由对票据真正权利人的付款请求进行抗辩。

【解析】

随着票据在经济生活中的支付功能、流通功能和融资功能的凸显,因票据被除权,最后持票人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情形也呈现增多趋势。对于尚未履行的除权判决,当然不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但实践中大部分的除权判决在被撤销之时是已经全部履行的,此时,除权判决应当如何执行回转存在争议。

以本案为例,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予以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看,执行回转的对象是针对被执行财产而言,而非针对具体的执行行为而言。故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某商业银行的付款行为不属于执行回转的范畴。第二,由于该商业银行的支付行为系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为之,符合法律规定,系善意支付,其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该付款行为的效力不会因为除权判决的撤销而失去效力,其效力应当得到肯定。第三,除权判决的执行回转对象应当是宁波某公司从某商业银行获得的50万元现金。第四,由于某商业银行的付款行为合法有效,且执行回转不涵盖执行行为,则上述50万元现金应当由人民法院从宁波某公司追回后直接支付给邯郸某公司,而无需归还某商业银行。第五,无论人民法院是否从宁波某公司追回前款,某商业银行均可以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抗辩邯郸某公司的支付要求,且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付款人的付款行为并非善意,如在除权判决确定的支付期限前支付款项的,则其付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撤销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人可要求对付款人进行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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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民航行业的具体情况,现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含售票处、货运处等)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经上级企业法人授权并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持上级企业法人出具的授权文件,及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审查同意的批件,向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企业×分公司××营业部(售票处、货运处)。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太原设立的售票处名称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天津分公司太原售票处”。
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五、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文件、证件及事项的核定、登记收费等事宜,分别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的分支机构可结合年检进行规范。



1999年8月18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16日

 

  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我市打造成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的战略部署,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增速提效的决定》(洪府发[2012]3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全力打造核心增长极的实施意见》(洪办发[2012]11号)等文件要求,先行先试,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市第七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实施市级向开发区(新区、县、区)级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增强基层发展的活力,切实搞活县域经济,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强力推进我市“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加速打造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能放全放、能下全下、能并全并、能停全停”,“审批权下放、否决权上收”的工作思路,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全面简政放权。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清除审批运行障碍,对行政审批全流程进行再造,建立权责一致、精简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行政审批体制,将我市打造成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投资成本最低,审批时限最快的省会城市。

  三、范围对象

  我市市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省垂管部门)目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等)。

  四、主要任务

  (一)推行“全简政、全集中、全到位”审批运行机制

  按照“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落实“能放全放、能下全下、能并全并、能停全停”的简政放权工作目标。一是全简政:即“三减两放”。三减是对各部门受理办理的所有审批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二放是各部门除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权外,原则上均下放委托给开发区、新区或县、区;不能下放委托的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办理。二是全集中:即按国家和省规定,将所有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集中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涉及行政审批职能的各业务处室成建制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按照不同权限全部委托部门首席代表履行相关职能,因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暂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需经本级政府决定。三是全到位:即对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监督到位;对提速提效、减负减压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违规违纪审批行为核查到位。(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1、理清市和开发区(新区、县、区)的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合理划分市级和开发区(新区、县、区)级行政审批权限,对目前市级各部门(含省垂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权由市级负责外,其余的原则上放权给开发区(新区、县、区)。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权主要如下:一是涉及全市城市、土地总体规划利用、财政审批的事项;二是涉及跨开发区(新区、县、区)事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审批事项;三是涉及全市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的审批事项;四是开发区(新区、县、区)暂无部门承接事项;五是由省级授权或委托市本级审批的事项。(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2、明确市向开发区(新区、县、区)放权的方式和范围。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分级审批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原则上直接下放开发区(新区、县、区)级行使;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以外,原则上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给开发区(新区、县、区)级行使;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省级已直接放权给市级行使的,开发区(新区、县、区)级能够办理的,原则上直接下放给开发区(新区、县、区);四是对确实无法下放的行政审批权,根据就近服务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可将受理初审环节下放到开发区(新区、县、区)级。(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3、审批权限下放的程序。市向开发区(新区、县、区)下放行政审批权,由市直各部门(含省垂管部门)按照“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简政办提出具体不予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市简政办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放权单位应在公布实施后10日内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手续,印发内部工作通知,明确权责并将有关通知抄送市简政办备案。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委托方与承接方应签订委托书明确权责义务,并于签订委托书后10日内将委托书原件送市简政办备案。(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4、下放后审批权限的运作办法。一是强化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载体功能,原则上,市级所有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驻各开发区(新区、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没有下放开发区(新区、县、区)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并对外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和宏观情况实时调整,规范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市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同时要开展培训会、座谈会、跟班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四是各开发区(新区、县、区)要主动做好承接工作,明确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相关注意事项,规范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及责任追究,落实承接机构和人员,做好承接项目的公开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5、提升一审一核事项比例。各部门要将审批权委托下放给窗口首席代表。对不需集体讨论、专家认证、上报省和国家的事项,必须按首席代表制和行政审批制要求,授权中心窗口,实行“一审一核制”,一审一核审批事项总量原则上不能低于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70%。(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6、提升即时办结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做到即来即办,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提高即时办结率。各部门即办件审批事项总量原则上不能低于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40%。(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7、精简申报材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坚决予以取消;对申请人需要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同时要进一步细化申报材料要求,针对不同申报对象、不同适用范围,明确需提交申报材料的详细要求,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模糊表述,细化列举具体申报材料。(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8、强化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职责。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直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单位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放权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关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责任。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健全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开发区(新区、县、区)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后,应依法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放权单位下放行政审批权后,应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建立以行政首长和工作主管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南昌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洪办字[2012]1号),对违法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权,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牵头部门:市监察局;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二)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提速提效、减负减压

  1、深化流程再造。一是实行审批办证“预登记”制度。凡申请人申报审批事项,须先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派人对其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后,再给其登记号,部门窗口凭登记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办材料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同时通过网络反馈中心预登记窗口。二是压缩环节。在全面推行“分期报建制”同时将“分期报建”流程前移固化并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办法,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对可以并联的审批环节再并联,对可以并联的审批事项再并联。三是实行“审批暂停报告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因申请人修改图纸、方案、规费减免等原因,造成审批时限已达承诺期的,向市简政办书面报告,简政办在向申请人核实后,准予延期,同时,市简政办还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起到提醒和督办作用,尽早完成审批流程,做到审批流程全程掌控,有始有终。(牵头部门:市简政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2、推行审批事项否定报告备案制。即各部门按照“以不批为特例,由班子集体讨论;以批为正常,按程序直接办理”的原则,对许可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不含材料不全)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必须由本部门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该部门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的制度。从而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杜绝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和拖延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牵头部门:市审改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3、明确涉审批规费范围,对在我市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明确,再次界定规费范围,实行规费目录管理。(牵头部门:市物价局;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4、清理整顿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重点整治当前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中存在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牵头部门:市监察局;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5、推行区域性评估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环境、节能、地震安全、雷击风险、水土保持、卫生条件、交通影响、安全条件等区域性整体评估评价,制定“南昌市建设项目审批实行规划区域评估评价管理办法”,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牵头部门:市监察局;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

  五、方法步骤

  本轮改革自2013年2月下旬开始,至2013年6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2月底前)。召开全市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市直各部门(含省垂管部门)和各开发区、新区、县、区要按照会议部署和要求,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3月5日前书面报市简政办。(联系人:陈雷,联系电话:83987518,邮箱:xzzxywc@163.com)。

  (二)报送审核阶段(2013年3月-4月底前)。市直各部门(含垂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目前行使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自查,梳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提出精简审批材料、行政审批提速的意见,认真填写《南昌市不予下放审批事项申报表》、《南昌市下放审批事项申报表》、《南昌市行政审批一审一核事项申报表》、《南昌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精简申报材料一览表》和《南昌市涉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表》等相关表格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市简政办(含电子版),对不能下放的,要详细的写清理由。市简政办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效能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进行集中审核,各部门根据市简政办审核意见,在4月底前完成部门简政放权具体意见的修改定稿工作。

  (三)审定公布阶段(2013年5月至6月30日)。市简政办根据各部门简政放权定稿意见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市简政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各部门相应按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具体情况,并主动开展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2013年7月正式实施。

  六、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南昌市简政放权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陈俊卿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卢作全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高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 组 长:杜志刚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胡小洪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书记

  成   员:邓建新 市发改委主任

      陈以荻 市财政局局长

      刘达辉 市物价局局长

      涂仕华 市法制办主任

      邓九藩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

      李联明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席建平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副主任

      邹玉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国辉 市法制办副主任

      刘 兴 市效能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邓九藩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席建平、邹玉萍、王国辉、刘兴同志兼任,负责处理简政放权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大局观念,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2、勇于改革创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以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路高起点、高要求、高质量地推进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得民心、惠企业、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实事工程来抓。

  3、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简政放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够坚决,对应下放而不下放的、下放不彻底的、要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形式及时给予纠正;对名义上下放实际以各种方式干扰下级执行的、没有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导致行政审批事权行使走样甚至乱审批、乱行使的人和事等,要从严查处,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规范运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本《方案》工作任务全部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和“全市打造核心增长极突出贡献奖考核”,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南昌市不予下放审批事项申报表》

  2、《南昌市下放审批事项申报表》

  3、《南昌市行政审批一审一核事项申报表》

  4、《南昌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精简申报材料一览表》

  5、《南昌市涉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表》




附件:
·附件.doc

http://xxgk.nc.gov.cn/fgwj/qtygwj/201303/P0201303014953724078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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