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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 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38:06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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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 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 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7〕2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的经费补助方式。为了规范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经费管理,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 产业化项目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科技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企业等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7〕145号)、《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后补助是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是对由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为主投入研发经费,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借贷行为和利息支出实际发生后,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

第三条 对科技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是改革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和管理方式的重要措施,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事后补助项目按照计划立项时申报项目的研发进度,分为事先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类型,并区分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项目管理方式。

事先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指计划立项时,企业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处于准备、启动或在研阶段的科技项目。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计划立项时,企业申报项目已经基本完成研发目标和产业化任务的科技项目。

二、补助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功,技术的应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省财政科技经费一般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15%给予补助。研究开发失败,造成企业前期投入实际损失的科技项目,省财政科技经费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给以补助。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不高于该项目实际发生或支付利息费用的50%给予补助。

第六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核定范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科目,在项目立项时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及其他省级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核定,主要包括:
1. 新产品设计费;

2. 工艺规程制定费;

3. 设备调整费;

4. 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5. 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费;

6. 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费;

7. 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

8. 科研设备的折旧;

9.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或合作进行研发试制的费用;

10. 购买国内、国外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

11.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试制和租赁费;

12. 与该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贷款贴息总额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进行核定。

科技专项合同贷款的范围包括:

1. 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工业化试验和小批量生产所需购置的各种仪器、检测设备、材料、工装试验和生产设备等;

2. 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所需购置的技术软件、试验与检测仪器、样品样机和生产设备等;

3. 与该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相关的零星土建工程。

第八条 事后补助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15%给予补助:

1.项目实施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任务和技术目标,产业化应用取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的;

2.科技成果转化或中试成功,知识产权明晰,已具备产业化条件的。

第九条 事后补助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

1.企业已有一定规模的科技投入,但因技术快速变化,致使项目继续实施意义不大,造成企业科技投入实际损失的;

2.项目阶段性(合同期限内)研究开发失败,但仍具开发潜力和市场应用前景,需要进一步研究开发的;

3.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经承担单位努力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主要内容,造成实际损失的;

4.项目研究开发基本完成研发内容和技术目标,但由于市场和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尚未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或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明显,造成企业科技投入不能回报的。

第十条 科技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资助:

1.项目产业化技术开发投入规模较大,银行对该项目已经签订贷款(投资)合同并发生了贷款(投资)事实的;

2.项目研发有一定基础和水平,成果来源和知识产权明晰,产业化应用前景明朗。

第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事后补助:

1.因企业科研经费不落实,基本科研设备和条件不具备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

2.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科研团队,造成研究开发不成功的;

3.项目研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项目研究成果申报不实,或自有经费投入申报存在弄虚作假或随意并入与该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费用造成研发项目经费实际投入不实的;

5.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实施不成功的。

第十二条 事后补助一般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采取一次性拨款的方式给予资助。

三、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省科技行政部门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事后审核立项、直接核定预算并一次性补助的方式,一般不实行合同制管理。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项目的发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贷款贴息项目须已经完成借贷行为并支付利息,项目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和资金投入范围,不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资助后仍有后续贷款发生的,可以视同该项目的二期经费,于以后年度重新申请立项资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立项数额一般不超过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事先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或合同到期后,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实施成功的,由相关技术、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不少于3名)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创新指标、产业化成果进行验收并对企业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除提交规定的相关验收材料外,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附后)。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失败的主要原因。经审核同意后,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或委托专门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时,由相关经济专家对项目前期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应当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替代项目可行性报告),编报《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度和相关的利息支付凭证。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项目创新方向、创新成果进行审核评估,对项目实施技术研发费用支出或与研发项目实施有关的利息支出总额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企业项目投资决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和利息支出总额的核定可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对于项目支出结构复杂、经费投入额度较大的项目,可在验收评估或审查立项前专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投资决算和研发经费投入的真实性及利息费用相关性的审核。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科技事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并接受和配合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企业收到事后补助财政资金后,应在“专项应付款”中单列科目进行核算。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允许企业用于弥补已经支付给相关银行的贷款利息,并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事后补助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科研人员奖金、福利等支出。

第十九条 加强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立项实施后,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县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现象,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中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由省财政根据具体情况停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的补助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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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七年《关于在我省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通知》下发以来,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这项活动已在我省95%以上的县(区)开展起来。截止一九八八年底,全省共有三千四百二十九户企业申请参加这一活动
,被市、县(区)政府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一千一百零九户,是一九八七年的三点四倍。目前,工业、商业、建筑、服务等行业和全民、集体、少数私营企业都已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广泛、深入的发展,对企业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即增强了企业的法制观念,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讲究信誉、信守合同,又提高了企业信誉,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了企业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
几年的实践证明,开展这一活动,反映了广大企业的愿望,符合社会主义企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利于企业深化改革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是加强和改善企业自身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各地区之间、行业、部门之间发展不够平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标准不统一、不具体,考核审批的程序不规范、不统一;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等。为了使这一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更广泛、深入、持久、健康地开展,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治理经
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服务,我们在征求部分企业及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能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六条标准”制定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执行。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一九八七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全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活动。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
(一)企业领导带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规,不断增强企业经济合同法律组织。
(二)企业有专、兼职机构和人员管理经济合同,有切实可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要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可行、权利义务明确,文意真实确切,条款完备,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要求。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因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经济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
(六)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
第四条 每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经济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符合“重合同、守信用”标准的企业,分别由省市(地区行政公署)、县(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的省、市(地区行政公署)、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授予“重合同
、守信用”企业称号。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按规定的“六条标准”自查,符合条件者,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审批表”一式三份,法定代表签名盖章后,如盖企业公章,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严格审查核实。对符合“六条标准”的企业签署意见后,向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省、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审查企业呈报的“审批表”,根据“六条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并征求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意见。经审核合格者,分别报请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授予或按授权直接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考核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不搞平衡,不定比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具体时间和方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随报随批,也可集中考核审批。但应在次年五月底以前结束。
“重合同、守信用”证书时效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取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可凭证书刊登“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广告。
第七条 连续三年获得地、市、县(区)“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由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择优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经审核合格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请省政府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授予陕西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管理。
(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检查、监督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本系统被命名企业的巩固提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帮助企业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被命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将经济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定期分析、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重要的或金额较大的合同应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备案。
(三)被命名企业名称变更,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名称变更手续;企业撤销,应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志(牌、匾)和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企业合并、分立应向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申报。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命名企业经济合同法规的宣传、辅导以及咨询服务工作,经常保持联系,积极帮助和指导命名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被命名企业不符合“六条标准”的,应限期改正。到期未改的,应报原命名机关撤销命名。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同时予以公告。
(六)评定先进企业和考核企业升级,都必须把“重合同、守信用”作为条件之一,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和经济合同协管员,工作成绩优异者,可由企业给予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银行贷款,建设工程招标应予优先。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省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云政发[2005]12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1999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了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新世纪新阶段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等97个集体“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张建伟等89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省人民政府希望受到表彰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省人民政府号召全省各族人民,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的优良品德,学习他们积极进取、甘于奉献、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奋斗精神,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构建“平安和谐云南”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八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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