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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40:46  浏览:8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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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1]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食品安全议事机构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监管任务十分艰巨,《通知》针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统一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各环节监管的目标、任务和责任,是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作为2012年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监管的原则,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认真做好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以规范许可,加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一)规范保健食品许可管理。要严把准入关,严格审评审批标准,加强产品受理、现场核查、审评审批各环节管理,加强许可检验机构和审评专家的管理。要严肃审评审批纪律,建立健全审评审批责任制,切实提高产品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国家局正在抓紧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修订《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制修订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企业限期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并予以公告。
  (二)强化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加大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委托生产和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要采取飞行检查、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完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三)加强保健食品检验和质量抽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质量抽验工作任务,加强对减肥、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等社会反映强烈,违法违规宣传较多的功能产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及时曝光问题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自检,做好真实、完整和连续的自检记录。要加强对非法添加药品成分补充检验方法和保健食品快检方法的研究和使用。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查处信息,形成全面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定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普通食品违法违规宣传和违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负责审批或监督的职能部门查处;对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导致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严肃处理;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宣传的,要加强监测,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一律移交工商部门;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一律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媒体舆论监督,对媒体披露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公开查处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职能交接,保证职能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并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切实落实监管经费,加快推进检验检测、风险控制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摆在重中之重,有效解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保健食品监管、稽查和技术监督等相关业务机构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监管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卫生、工商和质监部门的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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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根据中发(1965)117号文件精神,卫生系统在60年代先后建立起来的45个放射性污染监测站,至今已工作近30年,这些监测站在监测我国历次核试验及国内外大型核事故对我国的放射性污染方面,提供了大量的数据,积累了宝贵的资料,为促进我国国防建设,制订国家
放射卫生标准,保护广大居民的健康作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加强平时和核事故下的放射性监测,提高卫生系统监测网络的监测报知能力,更好地发挥这支专业技术队伍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监督来自国内外放射性污染的观察哨,现将原来放射性污染监测站的布局、监测项目和频度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方案见附件一、二),希望各地按照
新的监测调整意见,将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列为整个卫生监督工作的内容之一和考核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的1个指标,我部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这项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附1:调整后的放射性污染监测站布局
保留30个省级站(恢复海南省监测站)和大连、青岛、连云港、深圳四个市级站,以上34个监测站将继续按照监测方案执行常规监测项目,在核事故情况下执行应急监测项目,其他省级以下监测站,不再承担常规和应急的放射性污染监测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工作。
附件2: 调整后的放射性污染监测方案
第一、应急监测方案
--------------------------------------------------------
监 测 项 目 | 频 度 | 测 量 指 标 | 说 明
---------|---------|---------------------|--------------
空气 |每日1次,连续采样|人工核素131 134 137 等|有条件的单位应用γ能谱仪测量
| | I Cs C |
大气沉降物 |每日1次 |人工核素131 134 137 等|有条件的单位应用γ能谱仪测量
| | I Cs C |
地表γ辐射 |每日1次 |γ辐射, -1 -1 |辐射仪测量
| | μRH (μGyh ) |
生长中叶菜 |每周2次 |131 137 |
| | I(和 Cs) |
露天水源水、饮用水|每周2次 |131 137 |
(自来水、井水)| | I(和 Cs) |
牛奶 |每周1次 |131 137 |
| | I(和 Cs) |
海产品(海带、贝、| |131 137 |沿海站做
鱼) |酌定 | I(和 Cs) |
羊甲状腺 |每周1次 |131 |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定
| | I |
人体排泄物 |酌定 |131 137 等 |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定
| | I Cs |
建筑物、服装、体表| |表面污染,总β或总α |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定
--------------------------------------------------------

第二、常规监测方案
---------------------------------------------------
监 测 项 目 | 频 度 | 测 量 指 标 | 说 明
---------|---------|--------------|----------------
|每月采样一次,合并| Sr 137 |
大气沉降物 |每季度的样品测量 |90 Cs |
|大流量采样,每月一|总β 137 |广州、杭州、上海、北京、成都必做
空气 |次 | Cs |有条件的单位应用γ能谱仪测量
| | |226 3
露天水源水、饮用水|每年采样二次 |总α 总β 90 | Ra H广州、杭州、上海、北京、
(自来水、井水)| | Sr |成都必做
| |137 226 3 |
| | Cs Ra H|
粮食(北方面粉、南| |90 137 |
方大米) |每年收获季节一次 | Sr Cs |
| |90 137 |
蔬菜(叶菜为主) |每年收获季节一次 | Sr Cs |
| | |
| |90 137 |
牛奶 |每年采样二次 | Sr Cs |
| | |
海产品(海带、贝、| |90 137 |
鱼) |酌定 | Sr (和 Cs) |沿海站做
γ外照射剂量 |每季度一次 |TLD |广州、深圳、杭州、上海、北京、成
| | |都、武汉必做
---------------------------------------------------



1991年7月19日

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5月3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铜陵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铜政〔2004〕27号)同时废止。
市 长 李 明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在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和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管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统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向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实行货币补贴方式的,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分类按户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户为单位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
(一)财政预算安排;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
(四)上级廉租住房补助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
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兴建、购置或维修廉租住房和物业管理费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实物配租房源主要包括: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兴建、购置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或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考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配建廉租住房回购价参照同年度经济适用房回购价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建立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社会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不能再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社区经初审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并公示后报各区政府;各区政府进行审核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登记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时,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各区政府应做到应保尽保,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条 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或与辖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单位以及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廉租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社区应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年度向所在地区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各区政府应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终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各区政府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各区政府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各区政府应予纠正。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2004年8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铜陵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铜政〔2004〕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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