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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9:57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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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

  省长 骆惠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镇)村配合、依法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侵占,不得妨碍养护施工作业。

  公民和组织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或者侵占农村公路、公路用地、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州(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系。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二)负责管理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向社会公示;

  (三)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养护乡道、村道;

  (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档案;

  (六)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牧)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农牧民做好本村村内道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拨付机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支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基础数据、路况等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逐级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各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照确定的比例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州(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向沿线群众公示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并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和次高级以上路面及桥梁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养护单位。

  第十五条 县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养护单位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组织沿线农牧民分段进行日常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村道由村(牧)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农牧民采用分段承包养护、群众集中养护等方式进行日常养护;村内道路由村(牧)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方式组织农牧民养护。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补。

  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公路养护的农牧民进行技术培训,并对农村公路养护给予技术指导。

  乡道、村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牧)民委员会组织农牧民对农村公路状况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专业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遗留物。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随意中断交通。

  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第十九条 州(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公路抢修应急预案。因泥石流、积雪、淤冰、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预案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短期内不能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或者指明绕行线路。

  县道、乡道中断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按规定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所需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料场及作业用地,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工作。

  养护农村公路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水土流失。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实际,制定公路巡查制度,并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1.5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事先征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占用、挖掘村道的,还应当事先征得村(牧)民委员会的同意。

  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进行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

  (三)挖沟引水、取土、漫路灌溉;

  (四)倾倒垃圾、撒漏污物;

  (五)堆放物料、设置其他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超长、超高、超宽的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农村公路时,必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影响县道、乡道安全畅通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村(牧)民委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村(牧)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比例筹集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三)侵占、挪用、截留养护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养护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二)在养护作业区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

  (三)随意中断交通的;

  (四)未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损害农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

  第三十一条 阻碍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或者殴打管理养护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道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连接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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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专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从流通环节制止月饼、茶叶、酒类、保健品、化妆品等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加强节约工作有关精神,商务部定于今年第三季度在商务领域组织开展以“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为主题的抑制商品过度包装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近年来,商品过度包装问题日益突出,不但造成了资源浪费,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抑制商品过度包装,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商品过度包装所造成的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助长奢侈浪费、畸形消费不正之风等严重后果,切实发挥流通环节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商品过度包装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流通环节的引导作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流通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不生产、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不搭售无关商品。同时,要积极引导商品生产与流通企业在适度包装、科学定价、合理营销等方面通力合作,充分发挥流通环节对生产环节的引导作用,形成遏制过度包装的良好基础,杜绝过度包装商品进入流通环节。对重点流通企业,要密切联系、加强监督,切实把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落到实处。

  三、组织开展社会倡议和新闻宣传活动

  为扩大社会影响,商务部拟于8月中旬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以“适度包装,节约资源”为主题的社会倡议活动,倡导厂家不生产、商家不销售、消费者不购买过度包装商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组织开展社会倡议活动,引导商品经营者的包装销售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适度包装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方面的重大意义,为整个专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做好相关标准、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

  自《月饼》(GB19855-2005)发布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过度包装现象明显减少。为进一步抑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商务部正在组织制订《预包装食品包装规范》、《制止商品过度包装管理办法》,有关部门也正在组织制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食品和化妆品要求》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和规章的出台,将为加强监督执法提供基础和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2005年第33号)、《月饼》国家标准和即将出台的各项标准、规章,指导生产者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指导商家采购和销售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包装标准的商品。

  五、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商品过度包装的专项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当地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抑制商品过度包装的专项检查。在8月下旬至9月上旬,对商品零售场所、饭店(酒店)等经营单位执行月饼等商品包装标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依法予以下架处理。请于9月18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商务部。商务部将组织督查组,赴各地督查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施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施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9次会议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议批准,从即日起正式施行。
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此专业目录中各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此专业目录拟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
作。
专业目录是在原《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下简称试行草案)的基础上修改拟订的。关于专业目录与试行草案的对照表以及学科、专业简介,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后另发。
现将专业目录发给你们,望转发所属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说明
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也按此目录中各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此目
录拟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是在原《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下简称试行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目前和长远的需要,以及科学、文化和技术发展情况,为适应
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形势经过修改拟订的。专业目录除新增加的军事学门类外,共设置专业591种,比试行草案减少47种。
各学科门类专业种数的调整情况是:哲学由10种减少到9种;经济学由24种增加到27种;法学由37种增加到39种;教育学由34种减少到33种;文学由51种减少到44种;历史学由13种增加到14种;理学由88种减少到86种;工学由234种减少到216种;农
学由59种减少到47种;医学由88种减少到76种。此外,新增加的军事学门类有29种专业。这样,专业目录共有专业620种,专业范围大体相当于二级学科。
三、与试行草案比较,有一批专业拓宽了专业面,调整、充实了专业内涵;同时,删掉或归并了一些划分过细、偏窄的专业,增加了一批新专业。适当调整了过去一些按行业或部门划分的旧专业,按学科归口设置;对那些确具特色,保留下来的一部分行业、部门性的专业,一般都扩大
了专业内涵。对于有些属于国家急需发展,但培养条件暂时不十分成熟,或虽未招过研究生,但从长远考虑应予扶持的学科、专业,专业目录作为试办专业列入,共34种。
一些学科、专业注明可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门类的学位,共70种专业。对于需要在不同学科门类同时设置的少数专业,采取互“见”的办法,即一种专业在目录中只有一处编有代码,再次出现时则不再编码,而注明其“见”已编有代码的专业,共34种。
01 学科门类:哲学
0101 哲 学
代 码 学科、专业名称
01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
010102 中国哲学
010103 西方哲学
010104 东方哲学
010105 逻辑学
010106 伦理学
010107 美学
010108 宗教学
010109 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
02 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 经济学
020101 政治经济学
020102 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史
020103 中国经济思想史
020104 外国经济思想史
020105 中国经济史
020106 外国经济史
020107 西方经济学
020108 世界经济
020109 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含:国民经
济系统分析)
020110 财政学
020111 货币银行学(附:保险学)
020112 国际金融
020113 工业经济
020114 农业经济(含:林业经济、畜牧业
经济、渔业经济)
020115 商业经济(含:物资经济)
020116 国际贸易
020117 运输经济(附:邮电经济)
020118 投资经济
020119 劳动经济学
020120 人口经济学
020121 会计学(含:审计学)
020122 统计学
020123 企业管理(含:工商管理、企业财
务管理)
020124 国防经济
020125 技术经济(注:可授经济学、工学
学位)
020126 数量经济学
020127 经济地理(注:可授经济学、理学
学位)
0201S1 旅游经济
0201S2 消费经济
0201S3 信息经济
0201S4 商品学
0201S5 城市经济
03 学科门类:法 学
0301 法学
030101 法学理论
030102 法律思想史
030103 法制史
030104 宪法学
030105 行政法学
030106 刑法学
030107 民法学
030108 诉讼法学
030109 经济法学
030110 劳动法学
030111 环境法学
030112 国际私法
030113 国际经济法
030114 国际法
030115 军事法学
0301S1 科技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201 政治学理论
030202 中外政治思想
030203 中外政治制度
030204 科学社会主义
030205 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
设)
030206 行政学
030207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含:马克思
主义原理、中国革命史、中国社
会主义建设、世界政治经济和国
际关系)
030208 思想政治教育
0303 国际政治
030301 国际政治学
030302 国际关系
030303 外交学
030304 中国对外关系
030305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306 民族民主运动
0304 社会学
030401 社会学理论与方法
030402 应用社会学
030403 人口学
030404 人类生态学
(050112) 新闻学(见文学:0501中国语言
文学)
0305 民族学
030501 民族学(附:文化人类学)
030502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030503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030504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30505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
030506 中国少数民族史
04 学科门类:教育学
0401 教育学
040101 教育学原理(含:教育社会学)
040102 教学论
040103 学科教学论
040104 德育原理
040105 教育经济学
040106 教育管理学
040107 中国教育史
040108 外国教育史
040109 幼儿教育学
040110 特殊教育学
040111 高等教育学
040112 成人教育学
040113 比较教育学
040114 教育科学研究法
0401S1 教育技术学
0401S2 职业技术教育学
0402 心理学
040201 普通心理学(注:可授教育学、理
学学位)
040202 教育心理学
040203 生物心理学(注:可授教育学、理
学学位)
040204 发展心理学(注:可授教育学、理
学学位)
040205 工业心理学(注:可授教育学、工
学学位)
040206 社会心理学(注:可授教育学、法
学学位)
040207 医学心理学(注:可授教育学、医
学学位)
040208 运动心理学(注:可授教育学、理
学学位)
040209 军事心理学
0403 体育学
040301 体育理论
040302 运动生物力学(含:运动解剖学)
040303 运动生理学
040304 运动生物化学
040305 体育保健学
040306 运动训练学
040307 体育教学理论与方法
040308 武术理论与方法(含:气功研究)
040309 体育史
040310 体育管理学
05 学科门类: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
050101 文艺学
050102 中国现当代文学
050103 中国古代文学
050104 中国民间文学
050105 中国文学批评史
050106 中国古典文献学
050107 语言学
050108 现代汉语
050109 汉语史
050110 汉语文字学(含:古文字学)
050111 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50112 新闻学(注:可授文学、法学学
位)
0502 外国语言文学
050201 英语语言文学(附:英语国家文化研究)
050202 俄语语言文学(附:苏联文化研究)
050203 法语语言文学(附:法语国家文化研究)
050204 德语语言文学(附:德语国家文化研究)
050205 日语语言文学(附:日本文化研究)
050206 印度语言文学(附:印度文化研究)
050207 西班牙语语言文学(附:西班牙语国家文化研究)
050208 朝鲜语言文学(附:朝鲜文化研究)
050209 阿拉伯语语言文学(附:阿拉伯语国家文化研究)
050210 欧洲古典语言文学(附:古希腊、罗马哲学、历史研究)
050211 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
050212 专门用途外语
050213 世界文学
050214 比较文学
050215 翻译理论与实践
050216 其他国家语言文学
0503 艺术学
050301 音乐学(含:音乐教育)
050302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050303 音乐表演艺术(含:指挥、键盘乐器、管弦乐器、中国乐器、声乐)
050304 美术学(含:美术教育、民间美术研究)
050305 绘画艺术(含:中国画、油画、版画、壁画)
050306 雕塑艺术
050307 工艺美术学
050308 工艺美术设计(含:陶瓷设计、染织设计、装璜设计、书籍装帧、服装设计、装饰
绘画、装饰雕塑、金属工艺、漆工艺)
050309 环境艺术
050310 戏剧学(附:戏曲学)
050311 戏剧、电影文学
050312 导演艺术及表演艺术
050313 舞台美术及技术
050314 电影历史及理论
050315 电影艺术及技术(含:电视艺术及技术)
050316 舞蹈历史及理论
0503S1 工业造型艺术
0503S2 乐器修造艺术
06 学科门类:历史学
0601 历史学
060101 史学理论
060102 史学史
060103 考古学(含:古文字学、原始社会
史)
060104 历史地理
060105 博物馆学(含:文物学、古器物
学)
060106 历史文献学(含:档案学、敦煌学、
版本目录学等)
060107 专门史(含:经济史、文化史、
思想史、政治制度史、土地制度
史、工人运动史、农民战争史、中
外关系史等)
060108 中国古代史
060109 中国近现代史
060110 中国地方史
060111 中国民族史
060112 世界上古史、中古史
060113 世界近现代史
060114 世界地区史、国别史
07 学科门类:理学
0701 数 学
070101 基础数学(含:数理逻辑、数论、代
数、微分几何、拓扑学、函数论、
泛函分析、微分方程)
070102 计算数学
070103 应用数学(注:可授理学、工学学
位)
070104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070105 运筹学与控制论

0702 物理学
070201 理论物理
070202 粒子物理
070203 原子核物理(注:可授理学、工学
学位)
070204 原子和分子物理
070205 等离子体物理
070206 凝聚态物理
070207 半导体物理与半导体器件物理
070208 声学
070209 光学
070210 无线电物理
070211 无线电电子学
070212 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
070213 计量学
0703 化 学
070301 无机化学
070302 分析化学
070303 有机化学
070304 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

070305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070306 放射化学
070307 环境化学
0704 天文学
070401 天体物理
070402 天体测量与天体力学
070403 天文仪器与方法
0705 地理学
070501 自然地理学
070502 地貌学与第四纪地质学
070503 人文地理学
070504 区域地理学
070505 环境地理学
070506 地图学与遥感
(020127) 经济地理学(见经济学:经济地
理)
0706 大气科学
070601 天气动力学
070602 气候学
070603 大气物理学

070604 大气环境
070605 大气探测与大气遥感
070606 应用气象学
0707 海洋科学
070701 物理海洋学
070702 环境海洋学
070703 海洋气象学
070704 海洋物理学
070705 海洋化学
070706 海洋生物学
070707 海洋地质(注:可授理学、工学学
位)
0708 地球物理学
070801 固体地球物理学
070802 空间物理学
070803 地磁与高空物理学
070804 地震学
070805 地球动力学与大地构造物理学
0709 地质学
070901 矿物学

070902 岩石学
070903 沉积学(含:古地理学)
070904 矿床学
070905 地球化学
070906 古生物学及地层学
070907 古人类学
070908 构造地质学(含:地质力学)
070909 地震地质学
(081607) 数学地质(见工学:0816地质勘
探、矿业、石油)
0710 生物学
071001 植物学(注:可授理学、农学学位)
071002 植物生理学(注:可授理学、农学学位)
071003 动物学
071004 昆虫学(注:可授理学、农学学位)
071005 生理学(注:可授理学、医学学位)
071006 神经生物学
071007 人类学
071008 水生生物学
071009 微生物学(注:可授理学、农学、医学学位)

071010 病毒学(注:可授理学、医学学位)
071011 遗传学(注:可授理学、医学学位)
071012 发育生物学
071013 生物化学(注:可授理学、农学、医学学位)
071014 生物物理学(注:可授理学、农学、医学学位)
071015 细胞生物学(注:可授理学、医学学位)
071016 分子生物学(注:可授理学、农学、医学学位)
071017 生态学(注:可授理学、农学学位)
071018 环境生物学
0711 系统科学
071101 系统理论
071102 非线性系统(实验与理论)
071103 科学学与科学管理
071104 控制论与智能系统
0712 图书馆与情报学
071201 图书馆学
071202 科技情报
0713 自然科学史
071301 自然科学史(分学科)
08 学科门类:工学
0801 力 学(注: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101 基础力学
080102 一般力学
080103 固体力学
080104 流体力学
080105 空气动力学
080106 结构力学
080107 计算力学
080108 实验力学
080109 岩土力学
080110 生物力学
080111 流变学
(082209) 爆炸理论及应用(含:爆炸力学)
(见工学:0822兵器科学与技
术)
0802 机械工程
080201 机械学
080202 机械制造

080203 流体传动及控制
080204 工程机械
080205 冶金机械
080206 轻工机械
080207 汽车设计制造
080208 振动、冲击、噪声
(082403) 农业机械设计制造(见工学:0824
农业工程)
0802S1 工程图学
0802S2 机电控制及自动化
0803 仪器仪表
080301 光学仪器
080302 精密仪器及机械
080303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080304 电磁测量技术及仪器
080305 生物医学工程及仪器
080306 分析仪器
0804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401 材料物理
080402 金属材料及热处理

080403 无机非金属材料
080404 硅酸盐材料
080405 半导体材料
080406 高分子材料
080407 复合材料
080408 铸造
080409 金属塑性加工
080410 焊接
080411 粉末冶金
080412 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
080413 腐蚀与防护
0805 冶 金
080501 冶金物理化学
080502 钢铁冶金
080503 有色金属冶金
080504 冶金化学分析
0805S1 冶金资源工程
0806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601 工程热物理
080602 热能工程

080603 内燃机
080604 热力叶轮机械
080605 流体机械及流体动力工程
080606 化工过程机构
080607 制冷及低温工程
080608 电厂热能动力工程
080609 真空工程
0807 电 工
080701 电机
080702 电器
080703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80704 高电压技术
080705 电工材料及绝缘技术
080706 电力电子技术
080707 理论电工
080708 电力传动及其自动化
080709 超导技术及磁流体发电
(080304) 电磁测量技术及仪器
(见工学:0803仪器仪表)
0808 电子学与通信

080801 通信与电子系统
0808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080803 电路与系统
080804 物理电子学与光电子学(含:光电
技术、激光技术)
080805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0806 半导体器件与微电子学
080807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
0808S1 生物电子学
0809 自动控制
080901 自动控制理论及应用
080902 工业自动化
080903 自动化仪表及装置
080904 系统工程
080905 模式识别与智能控制
081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注:可授理学、工学学位)
081001 计算机科学理论
081002 计算机软件
081003 计算机组织与系统结构

081004 计算机器件与设备
081005 计算机应用
0811 管理科学与工程
081101 管理科学(注:可授理学、工学学
位)
081102 管理工程(分各部门,含工商管
理)
081103 管理信息系统
081104 建筑经济与管理
(080904) 系统工程
(见工学:0809自动控制)
(020125) 技术经济
(见经济学)
0811S1 工业外贸
0811S2 工业工程
0812 建筑学
081201 建筑历史与理论
081202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含:室内环境
设计、现代设计方法)
081203 城市规划与设计

081204 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注:可授工
学、农学学位)
081205 建筑技术科学
0813 土木、水利
081301 岩土工程
081302 结构工程
081303 环境工程
081304 市政工程
081305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081306 地震工程及防护工程
(含:军事防护工程)
081307 建筑材料
081308 水文学及水资源
081309 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
081310 水工结构工程
081311 农田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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