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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7:50  浏览:9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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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失发(2000)24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了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申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告知书》附后),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含就业登记)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报告求职、培训等失业状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失业人员求职证》可以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下列就业服务:
(一)免费享受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二)免费参加职业指导培训;
(三)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
(四)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九、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转移失业人员档案,致使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一)1999年10月31日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按照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计算,1999年10月31日前的领取期限由用人单位按照转移档案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赔偿;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领取期限,进行失业登记后按规定进行申领。
(二)1999年11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迟转档案时间和转移档案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赔偿。用人单位赔偿后,失业人员仍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迟转职工档案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十、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失业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31号)第6条:失业人员凭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的《提档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档案,街道劳动部门对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收回其《失业救济金领取证》中的“对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停止执行。
附件:1.《失业人员告知书》
2.《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略)

附件1:

失业人员告知书
_____同志:
我们已经接到了您失业的信息,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我处进行失业登记。
1.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必须自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2.您进行失业登记时,我们将为您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为您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3.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后,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免冠照片〔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须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办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同时申领《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我街道(镇)劳动科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街道(镇)劳动科
年 月 日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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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八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一九九八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1998年度全国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已经结束。在审查的278家公司中,213家通过年检;19家不予通过年检,进行停业整顿(其中包括两家公司自动停业);46家不予通过年检,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为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后的善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由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收缴汇总原许可证到证监会换取新的许可证。各派出机构要针对年检中发现的公司经营管理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要求,责令其限期解决问题,按时完成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工作。增资不能及时到位但愿意继续从事期货业务
的公司,在自主化解风险的前提下,可申请自动停业,保留资格,经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审核后报证监会批准。
二、对不予通过年检,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由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收缴原许可证上交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清理整顿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5号)的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客户保证金及时清退,
化解风险。
三、对不予通过年检,进行停业整顿的期货经纪公司,应抓紧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核实公司财务情况,尤其要核实客户保证金的存放情况,确保客户保证金清退和平稳移仓;
(二)督促公司主要负责人制定整顿计划,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三)对有隐患的公司,要在事先制定预案,依靠当地政府,取得公司股东的配合,妥善处理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一九九八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结果
一、通过年检的公司名单:
北京市:
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龙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天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百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永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京都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京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方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厦门开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润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甘肃省:
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市:
大连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万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省:
成都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天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大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南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嘉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西:
银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金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
湖北汉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金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捷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粮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联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金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百万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重庆泰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润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星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
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延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省:
沈阳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中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鞍山五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沈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省:
陕西五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省长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华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云南省:
日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滨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云南恒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省:
安徽安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华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新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际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恒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
新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璐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汇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新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省:
湖南湘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鑫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金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先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
鑫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金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正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豫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郑州三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中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东汇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广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宝利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珠海市天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海市海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海市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泰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汕头亿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汕头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惠州华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佛山市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莞宏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兆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华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佛山市鸿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南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珠海中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万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粤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华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寰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神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宝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鹏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粤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新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丰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省:
海南中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深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海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金海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口万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星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良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南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天马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越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咸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金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省:
山东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泉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烟台海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三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齐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烟台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省:
常州建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常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苏州光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中山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苏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无锡利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纪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通物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常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通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实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大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宏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粮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普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华超物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百事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久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高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浦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大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赛德联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正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黄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金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内蒙:
五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二、不予通过年检,停业整顿的公司名单
北京市:
中保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省:
长春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春金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高斯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
黑龙江省天昊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
湖北丰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西:
广西桂林金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鑫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市:
双飞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省:
淄博鼎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鑫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良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恒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众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汇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大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三、不予通过年检,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名单
北京市:
新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鑫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德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市:
三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和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华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乐山市银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永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
武汉融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省:
广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内蒙:
内蒙古金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内蒙古久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省:
郑州润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洛阳金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国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鑫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金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市中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通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省:
海南海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州华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永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山市银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万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顺德市万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金雄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湛江市湛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银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中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海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宏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纵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东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国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省:
南京东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三山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建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众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锦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省:
山东中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济南华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1999年7月16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7〕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绿化建设与管理,绿化美化公路环境,丰富生态公路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的绿化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公路绿化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在公路绿化建设和研究以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公路绿化实行分级负责、市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高速公路隔离栅内及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水沟外缘2米内的平台(以下简称2米内的公路平台)绿化及树木,由公路部门负责种植和管护;2米外的公路林建设由市、县政府负责,各级林业、公路、国土、农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及沿途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路的绿化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绿化建设应当以防风固土、改善和美化环境为主要功能。公路绿化实行带、网、片、点相结合,乔、灌、草多树种相结合,使生态、景观和经济三位融成一体;应当选择具有生态、景观和经济价值的乡土树种、速生树种和竹类为主;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设主副林带,形成多层覆盖,提高防护效能。

第七条 公路绿化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尽量体现原生态,有林路段尽量保留,突出当地植物生态与景观特色,按照下列标准和要求建设:

(一)公路绿化区域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最小间距,即公路水沟外缘起向外拓展,高速公路不少于25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土地为公路绿化范围。但公路绿化建设用地要结合实际,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规划使用,宜宽则宽,宜窄则窄。

(二)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的绿化,应当栽植花卉、灌木或者草皮为主。

(三)混合交通的公路绿化,按行列式栽植乔木或者灌木, 2米内的公路平台以花草灌木为主,2米外以乔木为主。

(四)为提高绿化质量,有条件的地段应当机耕全垦,施足基肥,并将原留下的树桩挖除干净。其要求是:2米内的公路平台由公路部门根据地形种植草皮或者灌木等耐旱植物;2米以外前两排宜种植抗风抗旱能力强的树种为主,其余的公路林用地因地制宜,种植经济林木或者速生丰产林。

(五)公路林种植时,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种植的公路林必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要求。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应当将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新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九条 更新公路林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先国道和省道,后县道和乡道,先选断带、宽度不够路段,后选过老须更新路段,分期分段推进。

  第十条 公路绿化属于公路分局原种植的公路林,其产权仍属公路分局。新拓宽种植的林木实行谁造林谁收益,共同造林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政策。积极推行公司、农户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公路林带建设。

  第十一条 公路绿化资金的来源: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公路绿化专项经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绿化的专项拨款;

(三)参与共同投资的承包商支付的费用;

(四)公路行道树更新采伐、间伐所得收益。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行道树的衰老情况,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更新间伐:

(一)2米内公路平台需更新间伐林木的,由市、县公路分局批准,并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2米外的公路绿化区域需更新间伐路树的,由当地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报当地公路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因战备、支前、救灾、抢险、危树清理等特殊需要,可以对公路行道树先行砍伐,但事后30天内,必须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告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公路部门。

  第十四条 因改建或者加宽公路需要采伐原有行道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改建或者加宽公路的等级和工程设计,一次或者分次向公路分局和当地林业部门提出采伐计划,经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十五条 经批准对公路行道树进行更新采伐和更新间伐的收益 ,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一)集体或者农户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集体或者农户;

(二)单位、集体或者农户栽植移交公路分局管护的,收益由双方协商确定分配比例;

(三)公路分局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公路分局。公路分局所得收益金中,70%作为公路绿化建设专用资金,30%作为绿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安全,无论是公路林的砍伐,还是种植施工,都要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对盗伐、滥伐公路行道树或者其他破坏公路绿化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市、县公路分局或者林业局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盗伐、滥伐公路行道树或者破坏其他公路绿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公路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公路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电力或者通信设施涉及公路行道树栽植、砍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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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14017250号-1